(2016)豫162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韩露与河南省铭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露,河南省铭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477号原告:韩露,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河南省铭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吉祥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95741741Y。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310772861。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51505110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露与被告被告河南省铭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露负担。审判员 窦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记员李夏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