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永超、秦萌组织领导传销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超,秦萌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超,男,家住湖北省崇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萌,男,家住湖北省枝江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萌、李永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赣0191刑初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永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永超及原审被告人秦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永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服从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超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兵审判员 邓克维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