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董喜华与刘选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华,刘选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736号原告:董喜华,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选文,男,简况不详。原告董喜华与被告刘选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董喜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