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彭寒宇与毛凌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寒宇,毛凌云,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583号原告:彭寒宇,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凌云,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现住安徽省安庆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第三人: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毛凌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寒宇诉被告毛凌云、第三人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寒宇于2016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寒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寒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8元,减半收取为7669元,由原告彭寒宇负担。审 判 长 马 箭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