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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怀章与王志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章,王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怀章,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志海,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怀章与被执行人王志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怀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2015)阜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志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