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怀章与王志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章,王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怀章,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王志海,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怀章与被执行人王志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怀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2015)阜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志海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