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家容与屈新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家容,屈新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109号原告:贾家容,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被告:屈新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哈密市。原告贾家容与被告屈新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贾家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家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家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屈新胜负担。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