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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2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家容与屈新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家容,屈新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109号原告:贾家容,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被告:屈新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哈密市。原告贾家容与被告屈新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贾家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家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家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屈新胜负担。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