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德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20266号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宝兴,总经理。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兴权,男,系该公司法务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浩,男,系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娟,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劳务公司)、深��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建筑公司)诉被告王德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秀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胡浩、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被告于1988年受伤。1991年2月4日,原深圳市劳动局对原告鹏城建筑公司作出深劳安[1991]46号《关于王某某同志享受因工受伤待遇的批复》,认定被告的伤病应享受因工受伤的待遇处理。2006年1月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1988年7月4日被电击伤入住市二医院,曾昏迷,经抢救住院5个多月,继遗留后遗症2度工型房室传导阻滞及窦房结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于2005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人民医院作动态心电图检查有明显心率失常……窦性心率不齐、窦性心率过缓……,于2005年12月8日又入住市二医院,经住院检查诊断仍为电击伤后遗症,2度工型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高血压1级;伤残等级为5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中鉴定意见书的“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加盖了原告鹏城建筑��司人力资源部字样的印章。二、被告领取伤残津贴前的工资标准:5400元/月。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5年11月27日,被告退休,被告与原告鹏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被告主张,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用人单位对工伤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中,并无工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因工伤劳���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亦在退休之日起享受退休待遇。被告请求两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仲裁裁决驳回被告一次性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2年至2015年工伤医疗费用的请求,被告未提起诉讼,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五、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3109号。六、仲裁请求:1、两原告共同支付被告一次性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00元;2、两原告共同支付被告2012年至2015年工伤医疗费用21476.13元;3、两原告共同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0元。七、仲裁结果:1、原告鹏程劳务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0元;2、原告鹏城建筑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原告鹏城劳务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九、原告鹏城建筑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对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决结果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 秀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