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赵积庆与赵丰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积庆,赵丰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601号原告赵积庆,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刘秋香,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赵丰秋,男,汉族,1942年7月17日出生,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江次英,女,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赵积庆与被告赵丰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积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秋香、被告赵丰秋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次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房屋依法于2000年建成,被告赵丰秋将与原告相邻的旧厕所、猪栏杂屋改建成新房屋,非法改变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与赵积庆房屋相邻的墙体基脚非法向外移动了四十公分,已移至赵积庆房屋的防盗窗雨棚之内,影响了赵积庆房屋的通风、透气、采光、破坏了赵积庆及其家人的生存空间和生存质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被告已建成的非法建筑予以拆除,被告所建的房屋距离赵积庆房屋窗户防盗窗雨棚外缘应保持五米以上的空间距离,以保证原告房屋的通风、透气、采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处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占用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原告主张被告所建的房屋为非法建筑要求予以拆除,应向政府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原告已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行政部门也正在处理中,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积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禹兵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