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7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伟诉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建平,何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7403号原告王伟,男,1988年1月2日出生。被告张建平,男,1992年8月5日出生。被告何洪艳,女,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张建平、何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建平、何洪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张建平、何洪艳的起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也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