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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修连志与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连志,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69号申请人修连志,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姜涛,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四平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涛所有“吉CAF7**号”奔腾B70轿车以4.56万元流拍价格交付给申请人抵偿等额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剩余部分款项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7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