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9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森杨,吴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森杨,吴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500-2号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裙楼东04层3号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晓华。委托代理人黄立维,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法务。被告徐森杨,住址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吴霞,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森杨、吴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81030.83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1950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森杨、吴霞名下价值人民币581030.8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具体详见附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