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法定代表人陈玉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