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丙权与李九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丙权,李九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836号原告:周丙权,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霍热81团12连2区12号,身份证号34122119660902853X,电话:150XX****XX。被告:李九州,男,汉族,约50岁,住第五师81团房建连,农民,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丙权与被告李九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丙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丙权以其与被告李九州对土地承包费、水费、电费、机耕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原告周丙权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丙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周丙权负担。审判员 刘爱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