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282号原告: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9-1。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告:陈康,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花园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融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