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玉华、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明卫,经理。被执行人:陶明卫,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陶丽萍,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仲东,经理。被执行人:王仲东,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学勤,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玉华与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