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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周继凤与被执行人韩玄龙之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凤,韩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凤,女,汉族,1949年3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韩玄龙,男,汉族,1992年12月2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周继凤与被执行人韩玄龙之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16018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松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