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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炽荣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炽荣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何桂芳,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及其辩护人何桂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窜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岗头村委会冷仔口村十字路口,拦截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刘某3,双方因感情问题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随即拿出菜刀将被害人刘某3的脸划伤,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3的伤势为轻伤一级。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桃、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横荷街道岗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于案发后委托其亲属向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被害人外出未果。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于案发后委托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在可以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情况下停止了侵害行为,其主观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是初犯,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第一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案发后确有向被害人作出赔偿意愿,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三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辩护人据其未进一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认为其主观危害性较小显然不当,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本案案情,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炽荣刘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韦伟强代理审判员  仝艳荣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斯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