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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等与耳春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耳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胜育苗厂。经营者:宋学波,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杨海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耳春晖,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与被执行人耳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