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等与耳春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耳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胜育苗厂。经营者:宋学波,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杨海峰,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耳春晖,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与被执行人耳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海胜育苗厂、杨海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执2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