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芝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69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宝,男,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组。被申请人:马芝言,女,1963年3月26日生,现住柳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芝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吉0524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马芝言所有的位于柳河县某街某区(面积968.4平方米)的门市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芝言之间庭外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芝言所有的位于柳河县某街某区(面积968.4平方米)的门市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辉南县诚利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