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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514号原告:田某,性别:××,××族。被告:闫某。原告田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但原告未确认其送达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传唤其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尚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