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514号原告:田某,性别:××,××族。被告:闫某。原告田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但原告未确认其送达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传唤其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尚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