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190-1号申请执行人徐亚东。被执行人山东淄博齐国迎宾馆有限公司齐国商务快捷酒店。申请执行人徐亚东申请执行山东淄博齐国迎宾馆有限公司齐国商务快捷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徐新光、闫国强、淄博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1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