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9日经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景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高邑县起点网吧盗窃现金3700元。2、2016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赵县网行天下网吧门前盗窃电动车后,骑车逃跑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高邑县起点网吧盗窃现金3700元。2、2016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赵县网行天下网吧门前盗窃黄色小刀电动车(2054元)后,骑车逃跑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因本案(网上追逃)2014年10月1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抓获,2014年10月18日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有严重疾病改变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分局裕翔派出所抓获当日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史某,证人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据调取清单,户籍信息,抓获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贾伟人民币37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任群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