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金生与常熟市美联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屈维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生,常熟市美联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屈维亚,李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382号原告:杜金生,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美联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7幢301。法定代表人:屈维亚。被告:屈维亚,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李东,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维亚,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杜金生诉被告、常熟市美联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屈维亚、李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杜金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杜金生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