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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旭起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旭起商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旭起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毛宏生。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所在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宗思宁。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旭起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122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本金205743.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