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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合肥益民农化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益民农化有限公司,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2985号原告:合肥益民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4780609A法定代表人:葛宜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先武,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4573303W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星,公司行政人事经理。原告合肥益民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先武、被告万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6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原告益民公司与被告万利公司签订《养护药品采购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药供其官亭苗圃使用。合同对采购数量、金额、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后经双方确认,原告计向被告供货金额为88098元,被告支付了71598元,下剩16500元一直拖欠未付。万利公司辩称,是不是欠益民公司货款,具体欠多少,需对账后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益民公司与万利公司签订《养护药品采购合同》,双方对采购数量、金额、付款时间均明确约定。之后双方又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至2016年1月28日双方共同确认,益民公司计向万利公司供货合计88098元。上述有益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四组证据,经万利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作证。至益民公司起诉时,万利公司尚欠货款3358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利公司又支付了17086元,现尚欠益民公司16500元货款。本院认为,益民公司与万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养护药品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万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万利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益民公司要求万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益民公司要求万利公司支付货款16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益民公司要求万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合肥益民农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林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青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