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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孟庆瑞与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瑞,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梁风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132号原告:孟庆瑞,居民。委托代理人:卢昌杰,城镇居民。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安泰水晶城35号1单元802室。负责人:代联启,经理。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2101室。法定代表人:梁风鹏,负责人。被告:梁风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瑞与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公司、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梁凤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常金峰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