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495号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果酒巷滨江安置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建。被告: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翠路27号。法定代表人:郑晓红。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已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