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某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新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某,新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于某某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做出的(2016)豫1329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