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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兰,陈树龙,付相芝,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淑兰、陈树龙、付相芝、周永军本案在执行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淑兰、陈树龙、付相芝、周永军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