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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527何汝圣与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汝圣,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2527号申请执行人何汝圣。委托代理人徐晓剑。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茂。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汝圣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汝圣工程款556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72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7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汝圣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且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财产,现本案已经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克侃代理审判员  谢东玥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