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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515号起诉人: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劲住址:昆明市官渡区起诉人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四川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取消费人民币23376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2337615元为本金的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元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室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二)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案件。……8、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昆明至越南××庄航班切位合同》,其内容确定航班信息航线为芽庄-昆明(往返),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23日(含2015年7月10日以及2015年8月23日当日航班,其12个往返航班,实际起飞日期以民航局批复为准),机型为A-321,有效座位181座(机型及座位以航空公司最终确认为准),可确定双方因涉及昆明-芽庄航空运输关系而产生纠纷,该案属于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应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中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