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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建辉与被执行人吴昕、张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辉,吴昕,张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彭建辉,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俪君,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昕,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张文全,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建辉与被执行人吴昕、张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3万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