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亚忠与高登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忠,高登前,尹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忠,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高登前,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尹新建,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我院(2016)川1528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亚忠于2016年9月12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尹新建系贵州省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该处有工资收入。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尹新建在贵州省人大机关服务中心的工资收入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