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闫某某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013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丙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