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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与被执行人涂志鹏、吴允传、郑玉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飞,涂志鹏,吴允传,郑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郑剑飞,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涂志鹏,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吴允传,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大田县人。被执行人:郑玉水,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与被执行人涂志鹏、吴允传、郑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4)德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6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涂志鹏在德化县龙浔镇职工公寓有房产一套。本院(2015)德执字第1543号已进行了查封,因该房面积只有70.96平方米且一家三人居住,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