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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增云与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增云,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司增云,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807道口。司增云与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078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司增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查控,申请人司增云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司增云撤回(2016)苏0114执13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对该案本院予以终结。审判长 孙 捷审判员 王圣军审判员 孙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