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菁与被执行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菁,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荆菁,女,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记者,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刘博,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荆菁与被执行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刘博偿还原告荆菁借款69000元。(此款被告刘博于2016年8月13日前偿还30000元,余款于2016年8月13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刘博承担,剩余7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荆菁。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刘博应取得的工资款。待全部执行款扣足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