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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吴国忠、康丽英、吴清兰、王晚堂、康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吴国忠,康丽英,吴清兰,王晚堂,康秋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4728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村。代表人:叶水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林,男,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武桂,男,该社职员。被告:吴国忠,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丽英,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吴清兰,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王晚堂,男,1978年4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秋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用社与被告吴国忠、康丽英、吴清兰、王晚堂、康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