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终6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陶云兵与杭兆全、孟宪君、南京邦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兆全,陶云兵,南京邦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宪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兆全,男,1967年12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云兵,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邦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9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君。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杭兆全因与被上诉人陶云兵、被上诉人南京邦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瀚公司)、被上诉人孟宪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兆全、被上诉人陶云兵、被上诉人邦瀚公司与孟宪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涛、秦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干审 判 员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