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梦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