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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杜万胜与黄青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胜,黄青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777号原告:杜万胜,务农。被告:黄青龙,务农。原告杜万胜诉被告黄青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杜万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万胜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杜万胜负担。审判员  苏美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