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2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与张金平、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张金平,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641号之一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彰明镇治城路**号。负责人:王涛,该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该社客户经理。被告:张金平,男,1967年6月25日,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忠。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与被告张金平、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撤回对张金平、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兰 英人民陪审员 王明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