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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臧俊山与黄凤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俊山,赵素芝,黄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臧俊山、赵素芝被执行人:黄凤君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呼兰镇铁北村84平方米住宅(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磐字第07-04)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