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臧俊山与黄凤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俊山,赵素芝,黄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臧俊山、赵素芝被执行人:黄凤君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磐石市呼兰镇铁北村84平方米住宅(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磐字第07-04)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