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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842号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娜。被告:何云华,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83,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云华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绮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东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