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林与被执行人李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周林。法定代理人:周稞云。被执行人:李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林与被执行人李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林尚有本金1.2万元未获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潭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宏英代理审判员 李 舟代理审判员 曾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亚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