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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苏贵福职务侵占、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25号罪犯苏贵福,男,1978年5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武宣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贵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苏全苦承担共同退赔侵占款人民币277.00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苏贵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贵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无退赔应退赔款项的证据。本院认为,罪犯苏贵福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退赔应退赔款项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贵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