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谢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谢景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52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该支行行长。被告:谢景云,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谢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杨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