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与刘玉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刘玉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刘满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刚(特别授权)。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朝晖。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刘玉珍。委托代理人肖品祥(特别授权),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与被告刘玉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6元,减半收取65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八亭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唐佑华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人民陪审员 宁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