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楼翌峰与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翌峰,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5882号原告:楼翌峰,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桥东街**号。委托代理人:金京华、金明清,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236号(杭州市和睦农副产品综合市场1号)。法定代表人:韩树人。原告楼翌峰诉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4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楼翌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京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楼翌峰与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义乌市桥东街43号一楼3间商铺作为营业场地;租赁期限从2012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1日止;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为:……第五年度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为140000元……,以一年为一个支付周期,被告应先付后用,在每期计租首日前的30日向原告一次性付足本期租金。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交纳第五年度的租金。本院认为,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房租,现其逾期未付第五年度租金140000元,还应赔偿自应付之日即2016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损失。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楼翌峰租金1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