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永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2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5768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筱 来源: